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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喷粉的基本常识介绍

发布时间:1970-01-01 08:00:00  浏览次数:

1 、东莞喷粉区范围一般应包括: 


(a)除喷枪出口等局部区域外,喷粉室内悬浮粉末平均浓度(即喷粉室出口排风管内浓度)应低于该粉末最低爆炸浓度值一半,未知其最低爆炸浓度(MEC)者,其最高浓度不允许超过15 g/m3。系统中若有抑爆设备,则喷粉室出口排风管中悬浮粉末的浓度允许超过最小爆炸浓度的50%。 


(b)静电喷粉枪及其辅助装置的使用应符合GB 14773的要求。 


(c)工作场所空气中总尘容许浓度为8 mg/m3。


(d)喷粉室开口面风速宜为0.3~0.6 m/s。 


2、场所 


2.1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与喷漆作业不宜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。若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,其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应按喷漆区划分。 


2.2 喷粉作业区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;如布置在多层厂房内,宜布置在建筑物顶层,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,宜布置在边跨,并符合GB 6514的有关规定。 


2.3 喷粉作业应在符合第5 章规定的喷粉室内进行。 


2.4 喷粉室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方位上,并应避免与产生或散逸水蒸气、酸雾以及其他具有粘附性、腐蚀性、易燃、易爆等介质的装置布置在一起,并应与产生以上介质的区域隔离布置。 


2.5 喷粉室不应兼作喷漆室。 


3、防火、防爆 


3.1 进入喷粉室的工件,其表面温度应比其所用粉末引燃温度低28℃。 


3.2 喷粉区内应遵循以下规定: 


(a)不允许存在发火源、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及器具。 


(b)禁止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。 


(c)应选用不会引燃粉末或粉气混合物的取暖设备。


(d)防火按GB 50140配置灭火器,但不宜使用易使粉末涂料飞扬或污染的灭火器。 


3.3 在自动喷粉室内,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。在发生火灾时,能自动切断供气系统和电源。 


4 、东莞喷粉地面 


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的防静电材料铺设。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、凹槽,便于清扫积粉。 


5、 照明 


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,其照度应符合GB 12367-2006第4.3.1条的规定。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,应符合以下要求。


(a)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。


(b)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,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。

(c)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,不燃或难燃材料。 


(d)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。


(e)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93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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